一.驗收依據
1、相關法律法規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版);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版);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訂版);
1.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2017);
1.6《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1.7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函{粵環函[2017]1945號};
2、驗收技術規范
2.1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號)及其它驗收技術規范。
3. 環評文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環保部門批復
二、驗收主體
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分為企業自主驗收和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驗收,其對應的主體分別是建設單位和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
1.企業自主驗收的內容是:配套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和噪聲的污染物防治設施。
2.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驗收的內容是:配套建設項目的固體廢物防治設施。
(1)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等按已發布的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報告
(2)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
三、排污許可證
建設項目在開展驗收工作前應先取得排污許可證: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制度。
三、驗收工作
驗收工作分為:
1.驗收監測工作;
2.后續工作。
1.驗收監測工作
驗收監測工作可分為:啟動、自查、編寫驗收監測方案、實施監測和檢查、編寫驗收監測報告五個階段。
1.1啟動
1.2自查
1.3編寫驗收監測方案
1.4實施監測與檢查
1.5編寫驗收監測報告
2.后續工作
五、驗收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