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應急預案
一、法律法規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 函[2014]119號)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原環保部令第34號)
3.《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
4.《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號)
二、編制主體
1.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2.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也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
3.需要編制應急預案的企業:
3.1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3.2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3.4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3.5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粵環[2018]44號)}。
三、環保應急預案工作流程